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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6-12-16   审核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和武船院发[2014]24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北省关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开展2016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1.年度考核工作以各总支为单位开展,并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支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2.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被考核个人总结、述职,并将个人材料交所属的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征求所在部门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填写基层评议意见;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平时表现和工作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由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名确认。

 

3.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人事处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复核后的年度考核意见十日内告知本人,申诉人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4.各基层考核组织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将考核工作过程及考核结果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二、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1.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的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0%以内。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结合工作人员学期考核奖励绩效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有关说明

 

1.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本年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院内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办法按学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根据鄂人〔200718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请工作人员自行下载“年度考核表”(附件1),填写后按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

 

2.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7年1月6日前完成。

 

3.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各考核工作小组应将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有关情况说明材料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并于2017年1月6日前报人事处,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稿请一并发至人事处邮箱(rsc@mail.wspc.edu.cn)。

 

 

 

 

 

 

 

           人事处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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